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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示警(全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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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本站消息 | 2026-08-14 | 點閱數: 17
一、 依教育部115年8月3日臺教人(三)字第1150074596號書函辦理。
二、 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留職停薪人員仍具公務人員身分,爰相關赴陸仍應依規定事前申請許可及完成相關程序。倘公務員係留職停薪借調至非行政機關(如財團法人)者,其赴陸應向本職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
三、 至「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申請留職停薪期間赴大陸者,亦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 請貴校(園)利用內部公開集會等多元管道,加強宣導留職停薪人員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赴陸應依規定申請許可或完成相關程序,避免因違反相關法規而受議處。
五、 檢附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1份。
  • 內政部 函.PDF
    1) 內政部 函.PDF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pdf
    2)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pdf
  • 教育部 書函.pdf
    3) 教育部 書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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