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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示警(全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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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列表

人事主任 - 本站消息 | 2025-03-14 | 點閱數: 110
一、 依據國教署114年3月7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45700740號函暨「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辦理。 二、 國教署為辦理旨揭業務,預計於114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國教署支援,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觀看完整文章
人事主任 - 本站消息 | 2025-03-14 | 點閱數: 58
依本市公務人員協會114年3月10日桃市公協字第114000005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人事主任 - 本站消息 | 2025-03-14 | 點閱數: 167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4年3月5日總處綜字第114100044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條,合理之對待(即合理調整)係指根據具體需要,於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享有或行使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次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同法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保護身心障礙... 觀看完整文章
人事主任 - 本站消息 | 2025-03-14 | 點閱數: 122
一、 依桃園市政府員工子女托嬰中心114年第1次招生計畫及招生簡章規定,招生公告(報名)期間結束後始申請入托者,依申請時間先後列入候補名冊,並排序於備取名單之後,俟有缺額時按列入候補之先後順序遞補。上開招生計畫及簡章前經本處以114年1月21日桃人給字第11400004281號函(計達)周知,並於同日公告於本府與本處網站最新消息。 二、 請轉知所屬同仁如有(孫)子女送托本府員工子女托嬰中心之意願,請填具「候補登記入托報名表」並檢附相關文件,經服務機關(構)或學校人事單位初審後,親自或委託他人(需另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明),送... 觀看完整文章
人事主任 - 本站消息 | 2025-03-10 | 點閱數: 128
一、 依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114年2月27日國院交字第114066000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為落實「2030年雙語政策」並提升文官國際競爭力,爰文官學院開辦旨揭工作坊,透過數位科技與人工智慧的輔助,教授公務實用「英語會話」及「英文書信」技巧,課程重點資訊如下: (一) 研習對象:不限官職等公務人員均可報名,惟須提供相當「全民英檢」中級程度或CEF證書B1以上之證明,並以未參加過旨揭工作坊同主題訓練者優先錄取。 ... 觀看完整文章
人事主任 - 本站消息 | 2025-03-10 | 點閱數: 60
主旨: 有關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9點、第10點,並自114年2月26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行政院114年2月26日院授人培字第1143021745號函辦理。
人事主任 - 本站消息 | 2025-03-10 | 點閱數: 64
一、 依本府114年1月22日府人給字第1140006756號函續辦。 二、 旨揭修正內容摘要如下: (一) 本府業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為「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爰配合修正問答集名稱。 (二) 為利本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健康檢查補助業務,爰就前開補助標準表所稱「每2年」與「輪班」及「連續服務年資」等明定其內涵。
人事主任 - 本站消息 | 2025-03-04 | 點閱數: 70
一、 依據教育部114年2月25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0737號函辦理。 二、 教師因校園性別事件受解聘、停聘(終局)之處分,渠對學校之處理結果不服提出申復,因申復決定非行政處分,渠對申復審議結果不服,依教育部113年10月2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4741A號解釋令(本局113年11月1日桃教學字第1130107594號函諒達)之規定,議處權責學校或機關於通知申復審議結果時,應依性平法第39條規定教示提起教師申訴,以避免教師誤提訴願致逾申訴提起時效,影響教師救濟權益。
人事主任 - 本站消息 | 2025-03-04 | 點閱數: 62
依教育部114年2月19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0522A號函暨陸委會114年2月11日陸法字第1140400131號函辦理。
人事主任 - 本站消息 | 2025-03-04 | 點閱數: 118
一、 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2月27日北市教人字第1143036707號函辦理。 二、 臺北市教師轉任、介聘年限及相關個別介聘規定如下: (一) 臺北市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及輔導教師於校內任滿聘任職務3年後,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准予轉任。 (二) 臺北市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計有芳和實驗中學、民族實驗國中、濱江實驗國中、西湖實驗國中、和平實驗國小、博嘉實驗國小、溪山實驗國小、湖田實驗國小、泉源實驗國小、指南實驗...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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